(2017)内0602执2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贾广军冻结白永平的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广军,白永平,陈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贾广军,男,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白永平,男,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陈城,男,现住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永平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永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凌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