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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0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帅与赵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赵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778号原告李帅,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王亚茹、李小丽(实习),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明,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原告李帅诉被告赵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光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