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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惠娟与程宝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惠娟,程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耿惠娟,女性。被执行人:程宝财,男性。本院在执行耿惠娟与程宝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程宝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