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惠娟与程宝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惠娟,程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耿惠娟,女性。被执行人:程宝财,男性。本院在执行耿惠娟与程宝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程宝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