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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长生与被告赵利忠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30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长生,赵利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3041号原告:薛长生,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赵利忠,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迎祥镇锯子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3********。原告薛长生与被告赵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薛长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长生负担。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