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世法与牛萍、石军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法,牛萍,石军富,周平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799号原告魏世法,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萍,男,54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石军富,男,56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平华,男,46岁,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告魏世法诉被告牛萍、石军富、周平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萍、石军富、周平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世法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