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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9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223号原告:张某1,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被告:张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