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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阜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阜平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602号原告:刘广东,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彭常路原网通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阜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平县大台乡炭灰铺村。法定代表人:张俊学,该矿矿长。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矿,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乡。法定代表人:冯利宁,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该矿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矿副科长。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阜平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