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姜明友、高国群与刘大义、李久芳、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明友,高国群,刘大义,李久芳,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姜明友,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申请执行人:高国群,女,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被执行人:刘大义,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被执行人:李久芳,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被执行人: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法定代表人:刘大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明友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4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刘大义、李久芳、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申请人姜明友借款1698961.69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1959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大义、李久芳投资开发的位于贵州省习水县良村镇商住楼门面,但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综合验收,现无法处置。现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4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