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楚雄建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建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建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法定代表人施锡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普凯,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县。法定代表人潘继明,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楚雄建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2016)云092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楚雄建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506459.65元,违约金50645.97元,合计557105.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工程款200000.00元(已履行),剩余357105.62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字金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