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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姜金玉、陈淑兰等与唐景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玉,陈淑兰,唐景保,王学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859号原告:姜金玉,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陈淑兰,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明亮,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景保,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学军,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相武,经理。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号。原告姜金玉、陈淑兰与被告唐景保、王学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原告所受伤害已治疗终结,但目前不具备评残条件,是否构成伤残需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后才能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所受伤害暂时不具备评残条件,应中止该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