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李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李松林,黄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简称防城支行)负责人黄静珍,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乃华,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松林,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东兴市。被执行人黄大妹,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址: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执行李松林、黄大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06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松林、黄大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支付案款1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计至本案清偿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李松林负担案件受理费929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松林、黄大妹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60万元,余下90万元及利息在12月30日前支付,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案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929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由被执行人李松林、黄大妹承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