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先良与斯琴康茹、那仁朝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先良,斯琴康茹,那仁朝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郝先良,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斯琴康茹。被执行人那仁朝格。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郝先良申请斯琴康茹、那仁朝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6民初158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斯琴康茹那仁朝格应支付申请人郝先良案款8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6执17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