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闪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384号原告闪某,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吕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闪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闪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