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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1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田瑞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田瑞海,董景霞,杨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国泰道。法定代表人:彭崇喜,董事长。被执行人田瑞海,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董景霞,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杨德龙,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瑞海、董景霞、杨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026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