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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辩护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红敏、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0日4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U×××××号牌小型轿车,沿济源市万洋大道由北向南行驶万洋物流公司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蔡某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蔡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蔡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康某、扈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发还清单,赔偿协议书、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胡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