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030田楠楠与何雪、田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雪,田楠楠,田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雪,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楠楠,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审被告:田原,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上诉人何雪因与被上诉人田楠楠、原审被告田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雪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政审判员 孙 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