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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麻城市五月天皇家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麻城市五月天皇家音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麻城市五月天皇家音乐会所。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投资人:徐海林。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麻城市五月天皇家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审 判 员  朱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延超书 记 员  丁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