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陈莲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陈莲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蔡光,沈建辉,阿赫达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梧村桥梧店164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庄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泵林,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莲玉,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卢怡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403室A区。法定代表人:陈灿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光,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辉,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赫达尔,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上诉人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莲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蔡光、沈建辉、阿赫达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以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7元,由漳州龙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兰审判员 许 莹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