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乐清市昊诚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陈长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昊诚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陈长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昊诚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盖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0544142W。法定代表人:董哲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志,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恩明,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乐清市昊诚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长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昊诚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昊诚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乐清市昊诚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郑明岳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