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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月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301号李月明:你因李航飞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对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刑初60号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刑终529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李航飞应张忠波要求才为其介绍买卖爆炸物用于生产,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本案未造成重大影响,应免于刑事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张忠波通过李航飞购买炸药,李航飞从刘建国手中购买炸药交付张忠波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清楚,有李航飞、张忠波、刘建国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李航飞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炸药,并非用于生产经营,原裁判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