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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欧阳建忠、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建忠,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石儒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154号申请人:欧阳建忠,男。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被申请人:石儒馨,男。申请人欧阳建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石儒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建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石儒馨银行账户内存款14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欧阳建忠已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单号:695XXXX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石儒馨的银行存款14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欧阳建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根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春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