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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华满、韦上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华满,韦上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3487号申请人:韦华满,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横县。被申请人:韦上毅,男,1991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横县。申请人韦华满与被申请人韦上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韦华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韦上毅名下车牌号为桂K×××××大卡车及桂R×××××大卡车进行查封,查封价值分别以人民币64000元及人民币65000元为限。申请人韦华满愿意提供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账号:62×××76)的存款43000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韦华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12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韦上毅名下车牌号为桂K×××××的大卡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4000元为限额;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韦上毅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二、查封被申请人韦上毅名下车牌号为桂R×××××的大卡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5000元为限额;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韦上毅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三、冻结申请人韦华满以其名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帐号:62×××76)的存款43000元;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付、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165元,由申请人韦华满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