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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与黄荣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9649号原告(互为被告)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加旭。委托代理人王景,女,汉族,1995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系公司员工。被告(互为原告)黄荣萍,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合户籍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征,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公司)诉被告黄荣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景,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4年3月22日。二、工作岗位:财务主管。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2日至2017年7月1日。四、工作截止日期:2017年5月5日。五、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5月11日。六、仲裁结果:(一)、森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黄荣萍如下款项共计66265.17元:1、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9673.56元;2、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正班工资差额6503.44元;3、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039.06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49.11元。(二)、驳回黄荣萍其他仲裁请求。七、原告森源公司的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正班工资差额6503.44元;2、无须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29673.56元;3、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49.11元;4、无须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039.06元。八、被告黄荣萍的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工资9471元;2、支付2014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平时及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29195.4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827元;4、支付原告高温津贴1500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九、关于黄荣萍工资结构的问题。黄荣萍主张其工资由底薪8000元、工龄工资(满一年50元,每满一年增加50元)、加班工资(平时加班每小时4.28元)构成,并提交了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经仲裁委核算统计,黄荣萍20l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月平均实发工资为5998.51元。森源公司主张黄荣萍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每满一年增加50元)、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津贴(不固定发放)、绩效工资构成。并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工资发放表。其中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处填写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表为森源公司单方制作,无黄荣萍签名确认,且黄荣萍对该份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虽有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定,但与实际工资发放情况不符。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黄荣萍的工资构成情况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其举证不力,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黄荣萍主张底薪8000元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明显不符。仲裁委结合黄荣萍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情况,酌情认定黄荣萍每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加班工资(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工龄工资(自2015年4月起享受,标准50元/月)构成,符合裁判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十、关于黄荣萍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上班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对黄荣萍的考勤情况均举证不力,仲裁委酌情认定并进行核算,森源公司应支付黄荣萍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工资6503.44元,符合裁判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十一、关于黄荣萍的加班时数及加班工资的问题。黄荣萍可请求两年的加班工资,即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黄荣萍提交了考勤系统截图,森源公司主张应以其提交的考勤记录(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份,缺2016年4月)为准。黄荣萍提交的考勤系统截图中详细记载了每月的出勤时间,但无森源公司的签章,森源公司不予确认。森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中均有黄荣萍的签名确认,且黄荣萍予以认可,故本院也予以采信,黄荣萍提交的考勤系统截图虽森源公司不予确认,但其记载的考勤情况与森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基本一致,因森源公司未提交2016年4月、2017年4月考勤记录,故本院采信该份考勤系统截图中记载的该期间数据。经统计,黄荣萍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平时加班374小时、休息日加班915小时。扣除已经支付部分,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应为:26294.28元[(2030元÷21.75天÷8小时×l50%-4.28元/小时)×374小时+2030元÷21.75天÷8小时×915小时×200%]。十二、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黄荣萍主张森源公司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森源公司主张已安排黄荣萍休上述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并支付了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未能提交证据进行举证。本院采纳黄荣萍的主张,经核算黄荣萍2015年度应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2016年度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17年度享受带薪年休假1天,故森源公司应支付黄荣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039.09元(6050元/月÷21.75天×3天×200%+6100元/月÷21.75天×5天×200%+6150元/月÷21.75天×1天×200%)十三、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于2017年5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为森源公司异地搬迁至深圳市外,黄荣萍不愿随厂搬迁,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森源公司应依法支付邱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工资发放情况,仲裁委酌情认定黄荣萍的平均工资为7156.89元,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森源公司应依法支付黄荣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49.12元(7156.89×3.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荣萍以下款项:1、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6294.28元;2、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正班工资差额6503.44元;3、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039.09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49.12元。二、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书 记 员 陈  颖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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