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菲、罗正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菲,罗正菊,李树泉,龙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361号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209XN,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宋培恩,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菲,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罗正菊,女,1989年11月2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李树泉,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龙成霞,女,1982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李文菲、罗正菊、李树泉、龙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已减半收取1723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罗章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庆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