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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金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坛金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6021号原告:常州金坛金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俊强。被告: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金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金坛金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金坛金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金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