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贝爱莲,叶贻俊,刘静,叶贻崇,梁海玲,马丽丽,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12号1幢1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叶贻俊。被执行人贝爱莲。被执行人叶贻俊。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叶贻崇。被执行人梁海玲。被执行人马丽丽。被执行人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6号金辉大厦。法定代表人刘静。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贝爱莲、马丽丽、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叶贻崇、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海玲、刘静、叶贻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丽丽、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叶贻崇、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海玲、刘静、叶贻俊、贝爱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丽丽、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叶贻崇、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海玲、刘静、叶贻俊、贝爱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马丽丽、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叶贻崇、梁海玲、刘静、叶贻俊、贝爱莲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丽丽、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叶贻崇、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海玲、刘静、叶贻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贝爱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丽丽、桂林东创贸易有限公司、叶贻崇、桂林利升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海玲、刘静、叶贻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贝爱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