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向荣贵,局长。被执行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法定代表人:杨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55364.8元,下余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