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杜建与赵立志、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赵立志,刘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553号原告:杜建,男,生于1992年2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赵立志,男,生于1995年1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刘伟,男,生于1996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关于杜建与赵立志、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杜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杜建负担。审判员 徐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