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贵云与被执行人唐荣轩、杨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云,杨柏林,唐荣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周贵云,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乐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56********。被执行人杨柏林,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板田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5********。被执行人唐荣轩,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白玉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56********。申请执行人周贵云与被执行人唐荣轩、杨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荣轩、杨柏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贵云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