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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强、张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强,张焕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853号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海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彬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昌,该社贷款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保,该社贷款中心信贷员。被告:张国强,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告:张焕英,女,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强、张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轻、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