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督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广全、付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督促民事令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广全,付淑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522民督231号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铁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被申请人:周广全,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申请人:付淑芝(与周广全系夫妻关系),女,1967年6月20日,蒙古族,农民。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21日从申请人处贷款30000.00元,月利率8.58‰,逾期月利率加罚为合同期利率上浮50%,贷款期限到2017年4月20日结束,被申请人签写了借款借据一份,截止2017年6月7日尚欠贷款本金为30000.00元、利息1567.11元,要求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31567.11元及2017年6月7日以后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广全、付淑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31567.11元。2017年6月7日后产生的利息按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申请费196.39元,由被申请人周广全、付淑芝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志明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