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郑朝良申请执行许春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朝良,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朝良。被执行人:许春。申请执行人郑朝良依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春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许春履行给付赔偿款114341.8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615元的义务。为了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春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收入予以提取。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