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维政、陈远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维政,陈远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财保44号申请人:田维政,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被申请人:陈远芬,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人田维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远芬获得的坐落于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绿康源养殖场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8846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经查,被申请人陈远芬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存于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维政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依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远芬存于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4)的存款人民币98846元,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即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田维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仁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应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