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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华珍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华珍,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民初3610号原告:薛华珍,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江涛,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薛华珍与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华珍、被告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华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3、要求按国家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8月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钱时被告口头承诺一年内还清,但两年后仍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还。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江涛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被告借款是帮其儿子所借,现在因被告儿子做生意亏了,只能明年年底还清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8月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于2017年8月18日重新出具借条1张,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嗣后,原告因多次催收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定履行相应借款义务,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仍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原告在诉讼中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江涛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薛华珍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