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保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三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元、高峰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489号之一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三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元、高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39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在你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高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居委会浙江路34号1幢1-8-4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预张湾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