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云霞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霞,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霞,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长城大厦11层1110。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东方庄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云霞与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4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云霞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26156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情况、对外出资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9200.83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无对外出资。目前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云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丰盛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履行9200.83元,尚有252359.17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4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骁审 判 员 刘全新代理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