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5840邓善茹与陈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善茹,陈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840号原告:邓善茹,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海(系邓善茹丈夫),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陈义祥,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邓善茹与被告陈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邓善茹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善茹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善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善茹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