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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5840邓善茹与陈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善茹,陈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840号原告:邓善茹,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海(系邓善茹丈夫),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陈义祥,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邓善茹与被告陈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邓善茹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善茹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善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善茹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