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4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926号原告陈能平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道县分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周如清、张波、蒋翔宇、冯祥伟、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能平,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道县分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周如清,张波,蒋翔宇,冯祥伟,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926号原告陈能平,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号(包装大夏*座**楼)。法定代表人刘奇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斌(特别授权),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道县分公司。住所地:道县潇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颖,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森,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如清,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张波,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蒋翔宇,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冯祥伟,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光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能平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道县分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周如清、张波、蒋翔宇、冯祥伟、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能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能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913.22元,减半收取计2956.61元,由原告陈能平负担。审 判 长  王中清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