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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执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XX与曾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曾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91执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XX,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公务员,住洪江区。被执行人曾勤,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辰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6)湘129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6)湘129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向同任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