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程远霞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霞,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996号原告:程远霞,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张英,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程远霞与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远霞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远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远霞撤回对被告张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远霞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