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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程远霞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霞,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996号原告:程远霞,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张英,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程远霞与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远霞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远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远霞撤回对被告张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远霞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