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桂云、荣成市君洋水产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云,荣成市君洋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宋桂云,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君洋水产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22739-9。法定代表人:杨朝阳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桂云与荣成市君洋水产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荣成市君洋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给朱翠玲13271元、利息226.7元,逾期付款以尚欠工资额为本金按年息3%计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于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