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初28号原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士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二层0206室。法定代表人:范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2450元,减半收取计6476225元,由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容 红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夏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