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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法荣、何先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荣,何先章,李仁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82号申请人:刘法荣,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何先章,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李仁栓,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享与被执行人何先章、李仁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法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执 行 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