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法荣、何先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荣,何先章,李仁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82号申请人:刘法荣,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何先章,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李仁栓,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享与被执行人何先章、李仁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法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执 行 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