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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7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军、高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高奋强,吕爱英,方成勇,滁州宝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高奋强,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吕爱英,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方成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宝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环卫所(盈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1844795F。法定代表人:方成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军与被执行人方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成勇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成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5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