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文文与潘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文,潘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826号原告:许文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被告:潘江林,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许文文与被告潘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文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文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