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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文文与潘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文,潘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826号原告:许文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被告:潘江林,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许文文与被告潘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文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文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