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克莱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克莱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梨树湾村芭蕉沟社,组织机构代码57340071-4。法定代表人彭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克莱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1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0860-7。法定代表人鲁登梅,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克莱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22094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15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78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62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