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超与王继扬、李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王继扬,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继扬,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会,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王继扬、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超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7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苏0381民初7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