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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0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温泽贵、李耳容与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泽贵,李耳容,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泽贵,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李耳容,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桥头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699194493P。法定代表人:江林,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温泽贵、李耳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库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车库正在依法处置中,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