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625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分界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625号原告: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翻身村。法定代表人:刘幸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分界卫生院,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军,院长。原告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分界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