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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记连、魏西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记连,魏西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96号申请人王记连,女,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魏西科,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王记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西科所有的冀E×××××哈飞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记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魏西科所有的冀E×××××哈飞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不得转移、毁损和变卖。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王记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源: